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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參加出走圍爐團 (出走圍爐團有限公司,旅行代理商牌照號碼:354722)。您在報名及/或繳費的同時均代表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及細則的約束。請在提交報名表及/或繳費之前仔細閱讀以下服務條款及細則。


一、報名手續及團費內容

  1. 參加者必須提供旅遊證件上的正確姓名,並清楚核對收據上參加者之姓名及證件資料,本公司不會承擔一切因姓名或證件資料錯誤而衍生的費用和責任。
  2. 請確保旅遊證件有效期以出發日計須達6個月以上,並須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有足夠之空白頁供入境之用。
  3. 鑑於外幣浮動、燃料、交通票、酒店、保險等加價導致成本上升,本公司保留在參加者出發前調整費用之權利。價格如有更改,將會另行通知。燃油附加費價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一切費用必須於出發前全數繳付。
  4. 旅行團的參加名額以先到先得為原則,以提交報名表及繳付留位費為準。除非您收到本公司的書面通知,否則僅向本公司繳付任何或部分團費及/或提交報名表並不代表您的報名已獲得本公司接納。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的最終權力。
  5. 旅行團須滿足最低參加人數的條件 (即由本公司自行決定的每個旅行團最低參加人數) 方可成行。只有當您收到本公司以書面形式發出的成團確認通知 (「成團確認通知」) 時,該旅行團才會被視為確定成行。若您的報名不被接納或旅行團未能成行並本公司以書面形式向您發出通知,您可選擇退回留位費 (如已繳)。若您未能遵從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依照本公司列明的付款期限前繳付全額旅行團團費、遞交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簽證證明,則作自行退團論亦不設退款。
  6. 部分旅行團會提供團費折扣或優惠,本公司保留最後計算及決定您是否能享有相關折扣或優惠的權利。
  7. 旅行團期間所有住宿為雙床房,每人佔半房。如無特別要求,我們將安排您和同團另一名同性別的參加者同房。您亦可以升級至單人房,單人房附加費請向本公司查詢。酒店房間供應有限,如未能安排單人房,將會全數退回該附加費。如本公司無法為您與另一同性別的參加者配對雙人房,本公司有權收取單人房附加費。
  8. 詳細團費已包括及未包括事項,因各團有個別差異,請查閱每團的行程表或向本公司查詢。


二、臨時取消及退款細則

  1. 如您的報名不被本公司接納,或旅行團未能成團,並由本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您該報名不被本公司接納或旅行團未能成團,則您可獲得全數已繳付予本公司的留位費之退款。
  2. 如您因任何個人理由或事故,取消訂位或要求更改出發地點、日期或更改姓名等,一律視作取消訂位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3. 參加者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 (如膳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4. 根據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局) 發出的指令,持牌旅行代理商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外遊旅行團』,須按下述方法向參加者發出通知:
    • 取消四日至九日的旅行團:最少於出發前七日通知參加者 (通知參加者及出發當日均不計);
    • 取消十日或以上的旅行團:最少於出發前 14 日通知參加者 (通知參加者及出發當日均不計)。
  5. 根據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局) 發出的指令,持牌旅行代理商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外遊旅行團』,處理退款時可徵收退票費,及本公司訂列收取之每位手續費,就旅監局發出的指令,請瀏覽旅監局網站 (https://tia.org.hk/):
    • 退票費:交通服務供應商 (航空公司、火車公司等) 因應取消預訂而徵收的費用,確實金額以交通服務供應商之最終回覆為準;
    • 手續費:如該旅行團未成團,不收取手續費。如該旅行團已成團,5 天或以下行程之手續費為每位港幣 500 元,6 天或以上行程則為每位港幣 800 元;
    • 簽證費:如適用,按《持牌人指令》有關規定處理,銀行及付款平台已收取之手續費將不獲退還。
    • 「迫不得已理由」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體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或取消服務、罷工、工業行動、旅遊目的地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示(警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業界不能控制的其他不利離開香港或於香港境外旅遊的情況等。 

 
三、責任細則

  1. 本公司不能承諾所有參加者年齡處於18至38歲之間。有機會因報名當刻及出發日之時間差距,或酌情考慮個別情況,而作出特別處理。因此即使報名者超出年齡限制仍有機會容許參與。
  2. 本公司有機會根據不同情況而作出酌情提前成團安排,即在報名人數少於所列明之成團人數時宣佈成團,因此旅行團之實際最終人數,有機會少於所列明之成團人數。參加者不能以此為理由作出退團、轉團或退款申請。
  3. 本公司沒有指定旅行團人數上限。基於不同出發日子、目的地、及各種因素,旅行團人數會有差異。參加者不能以此為理由作出退團、轉團或退款申請。
  4. 本公司保留合併團隊出發的權利。
  5. 所有列出的交通服務資料只供參考,如有更改概不負責,一切須以出票時為準。
  6. 如建議航空公司 / 酒店未能提供足夠機位 / 房間,我們會改為乘坐 / 入住其他同級航空公司 / 酒店。
  7. 旅客需理解航空公司可能會取消及 / 或更改航班,導致旅客需要重新安排部分或全部機票及 / 或行程。相關開支應全額由旅客承擔,旅客亦應盡早購買旅遊保險以保障風險。
  8. 除本公司直接提供之服務外,本公司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授權及/或委託其商業合作夥伴、承辦商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任何或所有旅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住宿、膳食、景點觀光、旅行團、當地活動、自選附加服務和個別旅遊服務 (「委託服務」)。您同意接受由本公司授權及/或委託的相關商業合作夥伴、承辦商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委託服務。本公司將在合理範圍內對委託服務進行監督以確保服務質素,對於超出其合理監督範圍的事項概不負責。團員如遇交通延誤,行李遺失,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等,該依照當地法律向擁有、管理或操作之委託機構直接交涉或追討賠償,通常該等機構均各訂立不同條例,以對客人負責。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概不對該等遺失、傷亡或損失負責。
  9. 除因由本公司之員工或其直接管理或操作之機構之疏忽而引致團員之個人傷亡外,本公司對團員在任何意外中之個人傷亡、經濟、娛樂或精神損失概不負責。
  10.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如團員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員有權取消其隨團之資格,而無須發還任何團費,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仕自行承擔。
  11. 本公司不會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負責,亦不會就相關情況或事故安排退款或賠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疫情變化、出入境政策變化、政府政策變化、簽證批核情況、治安問題、當地軍方檢查站通行批准、國際安全環境變化、交通意外、安全事故、武裝衝突、航空公司或航班安排等。
  12. 您同意免除本公司及其商業合作夥伴、子公司、承包商、附屬公司、受讓人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股東及員工,對於因本公司及 / 或相關各方的行為或不作為所引起或相關的責任及賠償,或因任何交通取消或延誤、盜竊、意外、死亡、個人傷害、自然災害、疾病、危機、政治動盪、戰爭、恐怖襲擊等情況所導致您自身或財物的損失,以及因精神創傷等引起的損失和損害,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 有關住宿、膳食、遊覽節目等,均依據行程表安排,行程先後次序有可能需要更改,一切以當地安排為準。若遇特殊情況,如簽證受阻,當地酒店突告客滿或航機改變飛行時間或地點,以及非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所能控制之因素,令旅行團節目有增減,或臨時更改交通工具、班機時間、機種及更換酒店等等,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須對該等更改負任何責任,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得依當時情況全權盡力處理,團員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因故取消之節目,將不獲退還款項,任何因延期而引致之額外支出,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概不負責。
  14. 旅行團中所安排之任何交通、住宿、觀光、膳食等項目,均屬團體訂位,一經確認及訂購後,您一律不得提出更改要求,除以下取消旅遊服務及退款政策規定條款之外一律不予退款。如您有任何有別於團體安排的要求 (如因敏感或個人飲食習慣要求撇除某些食材或需安排其他特定餐單),請於報名參加旅行團時提出,本公司可在合理範圍內作出相應安排和調整,並有權向您收取因調整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額外手續費及相關服務的差額。
  15. 任何參加者在參與各項活動時,如經常不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或安排,在行動或言語上侮辱或滋擾其他參加者或工作人員,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職員有權視具體情況而取消其隨團資格而毋須發還任何團費。有關參加者離團後一切活動,概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16. 參加者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放棄行程、缺席集合或失聯,將被視為自行離團,離團後之責任自負,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17. 參加者須切實遵守各國及各地法例,包括但不限於防疫防控條例,並嚴禁攜帶違例物品出入境,並照實申報攜帶之物品及現金。
  18. 任何種類的簽證審批權及出入境批准權一律由該國或地區之領事館及/或出入境部門全權決定,出入境如有問題,責任旅客自負,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毋須負任何責任。如簽證已代辦,簽證費恕不退還。
  19. 除非另有規定,如因您提供的個人、旅行證件及簽證資料缺失、其旅行證件錯漏及/或旅遊目的地或其他旅遊地點當局拒絕簽發簽證而導致您無法參加或使用旅行服務及/或遭受任何損失/損壞/困難,本公司概不會負責。
  20. 本公司會根據您所提供的個人及旅遊證件資料進行辦理簽證、訂位手續,包括但不限於機票、車票、酒店住宿、景點門票、保險等。如您於報名參加或購買任何旅遊服務後更改個人及/或旅遊證件資料,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及繳付因此引致的所有額外費用。
  21. 即使參加者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而於入境時被當值之移民局海關人員拒准入境,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亦毋須負任何責任。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費用全部由其本人負責,其餘下的行程亦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亦不得要求退款或改團。
  22. 在不抵觸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對於一切旅遊服務範圍以外事項招致之損失、損壞、費用或其他任何索償,包括但不限於 (i) 您自行來往旅行團指定集合地點及解散地點之交通、(ii) 您自行安排之住宿及/或旅遊證件及簽証、(iii) 中途離團 (本公司不建議中途離團) 或 (iv) 在行程表中已列明的自由時間期間及/或在行程完結前自行離開隊伍期間所產生的損失、損壞、費用或其他任何索償,本公司一概不會負責。
  23. 若因您的相關作為、不作為、違反法律及規定或疏忽所造成損失、傷亡、損壞、責任、索償、缺失、法律行動、判決、利息、裁決、刑罰、罰款、任何形式之費用及支出 (包括合理的律師及專業費用),您應為本公司及所有相關各方進行辯護、作出賠償及使其免受傷害。


四、保險及健康狀況免責條款

  1. 旅遊業監管局建議旅客出發前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如您沒有購買任何旅遊保險,當遇到旅行社不能控制之特殊情況,而引致額外費用和損失,您需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因此本公司要求您必須在旅行團開始前購買足夠旅遊保險,並細閱保單內之保障範圍 (及不保障範圍) 及有關條款,以覆蓋旅程中各項已包及自費活動中任何及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財物及行李損壞/損失、遭受人身或心理傷害、死亡時的醫療費用及無法繼續旅行團/自由行的遣返費用。若您未能提供任何旅遊綜合保險資料或拒絕購買旅遊綜合保險,本公司可將其視作自行退出旅行團論,並按臨時取消及退款細則安排退款事宜。
  2. 如因保險事項而需要提出保險索償,請您自行與保險公司聯絡及溝通。若您需要本公司提供有關保險證明文件或資料,本公司有權向您收取額外手續費。
  3. 如您有任何健康或身體上的情況或會影響您參加或使用任何旅行服務,必須在報名時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認為您不適合參加或使用相關旅遊服務,您的報名可能不被接納,除臨時取消及退款細則規定外不設退款。
  4. (如適用) 為保障旅行團的參加者的健康及配合個別國家/地區的檢疫安排,本公司有權要求您在旅行團出發前規定的限期內向本公司提交個人外遊紀錄及健康申報表,並於您的個人外遊及健康狀況 (包括您的密切接觸者) 發生變化時即時通知本公司。如您未能在規定的限期內向本公司提交個人外遊紀錄及健康申報表,或申報內容未能符合本公司及/或個別國家/地區的檢疫要求,或您因個人外遊及健康狀況 (包括您的密切接觸者) 發生變化而導致其未能符合本公司及/或個別國家/地區的檢疫要求,則本公司可將其視作自行退出旅行團論,除臨時取消及退款細則規定外不設退款。
  5. 若您在報名參加旅行團時未有提交真實、準確的外遊紀錄及健康申報表,或於個人外遊及健康狀況 (包括您的密切接觸者) 發生變化時未有即時通知 本公司,但在出發後被確認未能符合本公司及/或個別國家/地區的健康申報或檢疫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及/或您的密切接觸者的健康狀況發生變化),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您繼續參與行程,並不會安排任何退款。本公司有權向您追討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及/或要求賠償損失。
  6.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旅客參加此等活動時,並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以及當時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一切責任後果。當旅客認為有需要時,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7. 旅遊服務範圍中某些活動或具有潛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戶外徒步、攀山、滑雪、溜冰、水上活動、浮潛、水肺潛水、跳傘、熱氣球、機動遊戲、牽涉動物的活動 (餵飼動物、觀看有動物參與的表演、騎乘動物) 等,均有可能引致疾病、損失甚至傷亡。您在參加該等活動前應清楚了解當中的潛在風險,並為個人安全及健康負上全部責任。


五、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1. 遵照旅遊業監管局指示,旅行社可向客人徵收外遊費 (總數) 之0.15%, 作為『印花成本』,旅行團收據上蓋有此TIA印花,乃受旅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為參加旅行團外遊時因意外導致傷亡之團員,提供經濟援助。詳情可致電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3151 7945 查詢。
  2. 「旅遊業賠償基金」為參加者因旅行社破產或挾款潛逃而未能如期隨團旅遊,可申請團費九成之特惠補償。為確保以上權益,請參加者保留已蓋有TIA印花之旅行團收據。 


六、交通營運商責任細則

  1. 根據交通營運商之指引,機票/車票/船票等,如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內陸交通,有關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行購票。
  2. 有關交通營運商只負責機票/車票/船票等所載的各項營運條款,如乘客未進入有關交通工具內,交通營運商不需負任何責任。
  3. 參加者必須清楚核對所有資料無誤,本公司將有關資料提交予相關交通營運商出票,如因資料錯誤而衍生之額外費用及責任須由參加者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各項交通營運商所訂立之餐飲服務、行李托運及安全規定等條款各有不同,客人可致電交通營運商或到其網頁查閱有關資料,一切以交通營運商最後公佈為準。


七、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1. 根據本公司的政策,我們承諾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之規定,保障參加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私隱。
  2. 本公司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將以保密方式處理,並僅用於提供相關旅遊服務。在此過程中,本公司可能需要將參加者的資料轉交給相關的旅遊經營商、航空公司、簽證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以便安排及完成有關的旅遊服務。如遇緊急情況,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將旅客的資料轉交給參加者預先或即時提供的聯絡人。除非獲得參加者的同意,否則本公司不會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參加者的個人資料 (法律要求者除外)。


八、修訂

  1. 本公司保留不時修訂此等條款及細則之權利。您自被通知修訂條款及細則之時開始即受該等修訂條款及細則約束。本條中所指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於其網站刊登或通過電郵/短信形式通知您最新的條款及細則。此等條款與細則以中文版本為準。
  2. 本公司保留對條款及細則的最終解釋權。


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如有)確認清楚明白及同意接受出走圍爐團有限公司上述服務條款及細則,亦清楚明白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如有)於上述條款內之權利。上述服務條款及細則以香港特區法津為依據,所有對本公司之索償必須在香港特區辦理。